业主维权难 马国湘委员呼吁:该管管业委会

栏目:管理实务 发布时间:2018-03-05

 
  “维修资金”被业委会主任及其成员利用职务便利,违法侵占和使用的事件近几年则屡见不鲜。全国政协委员、民建中央常委、上海湘江实业公司董事长马国湘等联名提案,呼吁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,出台相关法律性、适用性文件,规范和监管业主委员会及其有关人员的运作机制,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,严格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,用良法推动善治。
 
  马国湘委员说,物业管理涉及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。但近年来,我国各地的物业管理纠纷及相关信访案件逐年攀升,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。“究其原因,很大程度上系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所致,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所致。”
 
  马国湘举了维修资金的例子。大量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商品房已逐步老化,按照条例与规定:楼栋内业主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维修,就要使用每家每户交纳的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”。他说,近几年,“维修资金”被业委会主任及其成员利用职务便利,违法侵占和使用的事件屡见不鲜,对业委会工作人员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急需规制。
 
  尽管,业委会因侵占维修资金等行为也会被业主告进法院。但马国湘委员发现,实践中一般将此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,而在罪刑法定的原则项下,该行为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制约,所以在相关判决中往往回避说理或以法理推论的形式认定,而在判决结果中多是罪轻判决,留有余地,威慑力不够。
 
  马国湘等委员认为,在此情况下,应当通过推动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措施,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的“其他单位”作出明确的解释,将侵犯业主财物等行为囊括在本罪中,这将有利于理顺法律概念,准确惩罚该行为,同时起到指引、宣传作用,继而为预防该类型行为发生起到社会效果。
 
  此外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,仅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了简单的规定,但未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,造成业委会“有名无实”或者“有实无名”的现象。马国湘委员说,一旦业主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占时,业主维权难、举证难,惩治贪腐更难的问题比比皆是。因此,应当完善相关民事、行政立法或司法适用工作,建立、健全其主体地位、责任关系、侵权后果等法律规定。
 
  马国湘等委员还建议,要同时加大对业委会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打击力度,必要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,通过典型案例的判决对相关行为进行震慑,改善我国人居环境。